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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公开招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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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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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2007〕高检政发5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6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详见《 2007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职位表.doc》。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07年7月31日,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个别职位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并符合《2007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职位表》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专科生、本科生为1981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本科生为1977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硕士研究生为1975年1月1日后出生;个别职位的年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详见《2007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职位表》)。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个别职位的身高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详见《2007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职位表》)。
(五)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管理);
7、2004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行为的;
8、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在2007年4月25日9:00至5月10日17: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www.cqzkb.gov.cn/bbs/plus_cqzkwebbm.asp),根据提示和有关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登记表。
(二)资格初步审查
1、时间:2007年5月10日至11日,9:00至17:00。
2、地点:市人民检察院(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70号)。
3、办法:报考人员提供网上报名时打印并经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2007年公开招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同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证书(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其中,截止2007年6月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暂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须在录用考核时提供),以及在服务期满后1年内且期满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持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地址: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电话:63858057)证明;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
报考人员经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进行数码摄像并校对本人电子档案(委托他人报名的应提供报考人员的电子相片,规格为JPG480*640),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按简章规定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收取两科费用100元,其他为三科费用150元),同时缴纳电子档案制作费10元。体能测试、面试考务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笔试考务费用。在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办理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手续。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2,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2007年5月14日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
笔试前一天,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笔试考务费收据(免交笔试考务费的,提供电子档案制作费收据)到市人民检察院领取《准考证》。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提供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考务费收据外,还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的证件之一。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在面试前须参加体能测试。
(一)笔试
笔试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时间暂定为5月26日(准确时间及有关要求于5月22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www.cqleaders.com和法律监督网www.cqjcy.gov.cn公布,以下凡未注明公布或通知方式的,均为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笔试成绩满分为300分。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市检察院、市检察分院和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永川、合川、万盛、大足、璧山、荣昌、铜梁、綦江、梁平、垫江等区县人民检察院的考生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截止2007年6月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以及在服务期满后1年内且期满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黔江区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少数民族考生,属当地主体民族的(石柱自治县的主体民族为土家族,黔江区和其他自治县的主体民族为土家族和苗族),笔试成绩加5分。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只加分一次。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和按上述条件加5分可同时享受。报考潼南、忠县、奉节、巫山、开县、云阳、城口、涪陵、南川、丰都、武隆、黔江、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等区县人民检察院,且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笔试成绩不设合格分数线,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进入下一考试环节。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以《2007年招录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时通知。
(二)体能测试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进入体能测试。进入体能测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试。达不到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能测试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笔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有3项达到规定标准为合格。如有体能测评不合格的或放弃测试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能测试成绩于当天公布。
(三)面试
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的相应比例进入面试(录用计划数为2人以下的,按1:3进入面试;录用计划数为3人以上的,按1:2进入面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相应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97号)的规定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笔试成绩后的第七天通知。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应变和情绪控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面试完第二位考生后,主考官当场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以此类推。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等规定执行,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76号)执行。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人选的,该职位结束招录。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因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且体检合格的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人选的,该职位结束招录。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和其他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
(一)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按照录用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录用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用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07年7月31日。在2007年7月31日前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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