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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评选出了该院2006年度办理的十大案件,谭富义刑事赔偿案从众多重特大案件中脱颖而出,名列第五。(2月1日《检察日报》)据报道,谭富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0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谭富义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富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3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并敦促公安机关撤案。2006年9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谭富义刑事赔偿案依法作出共同赔偿决定,并于12月支付了赔偿金。
对司法机关来说,年终总结时,刑事赔偿案件能够被自己评为大案要案,确实是一件“新闻”,这需要敢于直面错案的勇气。
其实错案没什么可怕的,刑事司法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错案是其必然成本,再完善的司法制度也不能完全避免错案,因为它不是神设计的制度,何况它最终需要人的操作。如果将刑事司法视为一个产品加工过程,那么错案就是其中的不合格产品,奢求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完美无暇,无疑是要求生产线上的所有产品都是合格的,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过于吹毛求疵了。
正如法国学者勒内·弗洛里奥所说:“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
不正确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因此司法机关不必为错案的发生寝食难安,也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当然也不能作为消极懈怠的托词,要做的是在制度上尽量控制它的发生,在发生后尽快的予以补救。
“有法律的地方就应有救济”,这句话就包含这个道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的做法就不那么令人称道。发现错案,不是依法积极的去纠正、赔偿,给当事人最及时、有效的救济,有的是继续对当事人穷追猛打,希望能从蛛丝马迹中找到新的罪证,绳之于法;有的则以种种借口规避赔偿,借确认程序将当事人挡在赔偿之外,或是以各种国家免责条款逃避责任。怪不得有学者评论说,“《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国家不赔法’”。这其实是错怪了法律,这不是法律“惹得祸”,问题发生在执法者身上。
事实上,除了一小部分执法人员,大部分的执法人员选择尽量规避赔偿,都不是因为执法观念问题,而是有利益上的考虑。对一件刑事赔偿案件来说,赔偿决定作出后,除了赔偿经费筹集困难,一般还面临着其他一些不利后果,如年终考核时扣分、评优时一票否决、职务晋升的不利影响等等。一些人很可能会选择放弃职守,冒法律之不韪去规避甚至掩盖赔偿,谁让这些规定像“达摩克利斯剑”一样时刻悬在执法人员头上呢!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在《决定》中也专门提到完善刑事赔偿制度,可见在新时期,刑事赔偿制度不能再仅仅被看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在更高层面上,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启动,希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借这股东风,抛弃不合理的认知,正视错案,做到知错即改,该赔即赔,这不但不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反而更能树立司法机关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