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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于国家法治发展的非凡意义
作者:test86.c…    文章来源:www.test86.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1 【字体: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在历时20年的磨砺之后,备受瞩目的监督法草案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真正的法治离不开监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犹如硬币的两面:一面是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另一面就是对法律运行过程的监督,它是法治健康生长的保障。透过监督法文本,我们不难发觉其在内容设计上,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障功能,诸多亮点显现出监督对于国家法治发展的非凡意义。 
    一个是“执法检查”机制。执法检查是人大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它就像法律运行的“听诊器”,既能查出“一府两院”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会诊,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检测出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利于法律、法规的及时修改和完善。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教育、环保、税收、食品卫生、统计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执法检查,但总体上仍然存在随意性大、程序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监督法专章规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检查的权限、程序及反馈方式等。这样有助于法律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促进法律运作效果和法律自身质量的提升。 
    还有一个是“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制度的备案审查,是拦截“恶法”、促进法治统一的重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更多是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些大量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行为规范,往往因为审查虚置而出现违法乱治现象。比如一些地方越权或违法发布决议、命令,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损害老百姓利益,同时伤害法治的发展。为此,监督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章对立法法作了一个衔接性规定,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将有助于强化各级权力机关的审查职责,促使其及时清理、过滤掉不合时宜或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保障法治的纯洁和统一。 
    值得一提的是,监督法还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将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出现,并有效协调“两高”之间司法解释活动,避免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作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法,以上诸多亮点显现了立法的进步与成就。但稍有遗憾的是,监督法并未正式确立宪法监督机制,也未对人大的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负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一部完整的监督法不应回避宪法监督;同时,限于目前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监督法没有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个案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督立法的效能。这些问题,或许目前在监督法中进行规定有一定难度,但从整个国家法治长远发展来看,却是不可回避的立法课题。 
    我们期待随着立法的完善,监督法能够发展得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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