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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蓝图设计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中国式村民自治正式启动。198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了12年后,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至2001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实现了由等额到差额、由间接到直接、由公开表决到秘密投票的转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关涉9亿农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关涉全国60万个村委会的制度化运作,自其试行以来的20年间,立法讨论、修改的次数之多,为中国立法史上罕见。又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开始到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不断呼吁修改该法,累计有2000多人次提出议案或建议案,仅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就有400多项相关议案。正式实施8年后的2006年,民政部再次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预计今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自村民自治纳入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以来,特别是2001年村委会直接选举普遍推开后,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十一五”开局之年,新农村建设全面启动,村民自治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新村庄建设,更应该是村民积极参与其中的、全面的农村自治体建设,而经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是农村自治体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自治体建设的方向。
北京新启蒙村民自治研究所(以下简称新启蒙研究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法理规范和法律适用,他们在进行了广泛的乡村调查的基础上草拟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立法建议稿)。前不久,该所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村委会选举的立法规范”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官员、人大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实务界人士就此《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立法建议稿)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回应的现实问题
与会者首先就村委会选举的乡村调查实践和研究成果展开了广泛交流。他们一致认为,要在继续坚持乡村实证调查的同时,推动这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立法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余凌云认为,该选举条例直面村委会选举中的两大缺失:选举规则的缺失和国家对村民选举权的保障的缺失。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全部30条内容中,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只有6条500多字。这6条仅就村委会选举作了粗略的原则性规定,属实体法范畴,而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具体操作没有作出详细的统一规定,程序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