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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正案使得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
这是立法者针对当前企业、矿山不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现状适时作出的法律调整,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严惩事故责任人的决心和态度。
将法定刑的上限提高到15年对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犯罪人来说,确实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大了事后追究的力度,理应得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护。但我们同时认为,严厉的事后追究制度并不能替代完善的事前监督,特别是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我们知道,一个崇尚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不应仅仅靠刑罚支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究是一根不断的管理链条,缺一不可。
事实上,罔顾国法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并不鲜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即使如此,一些腐败官员依旧肆无忌惮地据公为私。数年来,诸多的贪官因此“掉脑袋”,但刑罚并不能抑制他们的“贪”心。有资料显示,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国内大约有逾千贪官携带数百亿美元逃往国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市场上仍然充斥着大量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无期徒刑、死刑已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但贪污腐败、制假贩假并未因“重刑”而有所减少,可见,刑罚的宽严之于犯罪的多少并非成正比关系。诚如前面所言,惩罚犯罪是《刑法》的重要功能,但是任何严厉的惩罚都是对犯罪的事后追究,犯罪人是否“牢底坐穿”对于受害人来说也许是重要的,但对于政府监管机构,如何加大监管力度,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保护尚未受到伤害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倾向:当某一类违法犯罪行为日趋嚣张、泛滥之时,便立法加重惩处,这的确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笔者同时以为,刑罚能否有效地预防犯罪并不在于它是否严厉,而在于犯罪者受到处罚的概率有多大。如果政府部门对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监管,即使再严厉的处罚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可见,希望通过提高法定刑一举震慑违法生产并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杜绝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发生,应该分析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各方监管主体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何种职责。安全监督机关应尽职尽责地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信访机关要保证劳动者举报侵权行为的途径畅通,企业负责人要因违法生产真正付出代价,劳动者应享有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维护自身权益的立法支持……如果这些犯罪发生前的环节能有效地运转,比仅靠单一刑罚杜绝生产领域的犯罪要有效数倍。
日前,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6年的审计报告。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报告并未采取“点名”式的“风暴审计”,对此,审计署给出的解释是希望“经常性地进行违法审计并经常公告,使之形成常态制度。”有媒体评论称,整肃秩序依赖的是建立更完善的监管制度,否则,“审计风暴”年年刮,财政漏洞月月有。
治理社会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一个正常、健康、理性的社会,所有的公共事务都应该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运行,风暴式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是局部、短暂的,从长远计,社会需要的是常态化、制度化的综合机制,司法工作亦不例外。众所周知,刑罚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的唯一手段,民事领域的自我管理和行政领域的监督同样不容忽视。
我们希望,提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定刑,不只是一次“刑罚风暴”,与之同来的应是人们更为期待的监管部门的“天天预报”,因为刑罚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