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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解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作者:test86.c…    文章来源:www.test86.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6 【字体: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编制立法规划以来,这是第五个立法规划。规划本身就是加强立法工作的方式,也有利于各项立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该立法规划包括64件法律,其中列为一类项目,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9件;列为二类项目,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15件。
  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表示,完成本届立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将使我国法律体系门类更加齐全、制度更加完备、结构更加严谨。
  继续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社会保险法等5部新法列为一类
  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立法规划坚持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立法等方面,确定了具体立法项目。
  其中,社会领域立法,仍是这次规划中的一个重点内容。规划中社会法类有6项,包括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这些法律出台后,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将更加健全,尤其是关系民生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将比较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由于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是通过各个相关的法律陆续出台来形成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比如已经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包括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几部。如果这些法律都顺利出台,将大大促进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
  完善国家各项制度 将修改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法律5件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立法规划从进一步完善国家各项制度出发,确定了若干立法项目,包括健全国家机构组织、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方面、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会管理,以及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
  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法律有5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国家赔偿法(修改)。其中,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立法规划中,列为一类项目的行政法类法律就达15件。包括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修改)、药品管理法(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等等。同时,行政收费管理法列入二类项目。
  制定与修改并重 立法项目总数有所下降,修法比例有所上升
  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届立法规划坚持制定与修改并重原则,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制定、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抓紧修改的法律,作为立法的重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改)、森林法(修改)等。
  相比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76件,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数量有所下降,而修改法律的比重却有所增加,64件中有28件是法律的修改。
  在谈到提高立法质量时,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妥善处理立法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法律的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法律调整手段与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经验的关系。
  力戒“部门利益法制化” 权力与部门的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的利益彻底脱钩
  有关负责人表示,承担法律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有效,做到权力与部门的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的利益彻底脱钩。
  处理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进行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立法的严肃性。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立法中应该界定好行政权的范围,凡是涉及设置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涉及对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限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听取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
  对于起草和审议的每部法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财政支出、公民法人负担、法律责任等,起草和审议单位一定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就每部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沟通协商、权衡利弊、集思广益,经充分论证后妥善处理。
  组织好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法律草案原则上<考试&大收集^整理>都要向社会公开,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该负责人还提出,要组织好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2008年4月,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除确需保密、不宜公开的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在法律草案公布的同时,要以多种形式介绍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会各方面对草案增加了解和认识,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开辟法律草案讨论、征求意见专栏,为公众发表意见创造条件,同时普及、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取得征求意见与普法宣传双重功效。
  起草和审议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要形成沟通和互动。一方面要全面、及时、准确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另一方面,将吸收采纳的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开法律草案还应当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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