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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水利厅内部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 ||
| 作者:竞争上岗 文章来源:领导职位竞争上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3 |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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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水利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选配厅系统处级及厅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任用的一种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三条 竞争上岗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第四条 竞争上岗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二章 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五条 省水利厅系统处级及厅属单位的科级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的职位;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需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或本单位人选少、形不成竞争的职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面向厅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第七条 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 第三章 竟争上岗的条件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参加厅机关内部竞争上岗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厅机关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二)厅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三)厅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厅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通过竞争晋升职务的人员,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第四章 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厅管干部由厅人事处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研究提出竞争上岗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争职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报厅党组同意后实施;厅属单位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经本单位党委(总支)研究后报厅人事处审核实施。 (二)公布职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布竞争上岗简章等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三)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自荐,每个人可自荐1一2个职位。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四)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党组(党委)确定竞争人选。竞争人选与所竞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2: 1。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或越级参加竞争的人员,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五)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和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根据情况,本单位内的竞争上岗,也可采取其它测试方法。 (六)演讲答辩。考试(测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通过答辩,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业务知识水平、分析问题能力、临场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演讲答辩可吸收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部分代表参加旁听。 (七)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测试)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八)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测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位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九)决定任命。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对厅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厅属事业单位科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正式任命、聘任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需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考试、演讲答辩程序可视具体职位情况选择采用。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晋升职务的人员,明确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任职培训。试用期满考核称职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称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另行安排或解聘。 第十四条 在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 第十五条 实施竞争上岗以后未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原则上根据新任职务确定其职级待遇。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跨单位组织竞争上岗,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成立竞争上岗工作考评委员会,负责演讲答辩的评分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可由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厅系统其他职位的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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